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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袋被健身器材砸出“大包”

2024-07-26 05:4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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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脑袋被健身器材砸出“大包”花千余元办了健身卡,却在使用健身器械时,脑袋被器械上滑落的零件砸出了“大包”,而事后又被健身教练质问“是想要赔偿吗?”8月5日发生在汤女士身上的事,让她既委屈又窝火。

  8月5日晚,家住合肥市庐江县的汤女士与朋友一行3人前往位于庐江县方圆荟6楼的“智伽健身(方圆荟店)”健身。

  “晚上8点,我准备再做一组下拉卷腹,而做下拉卷腹的器械‘龙门架’上的滑轨把手却突然掉了下来。”汤女士表示,掉下的零件约有10斤,顿时将她的头砸出了一个“大包”。

  “我当时觉得头很晕,很害怕,健身房陆姓教练淡漠地问我怎么了,然后便质问我为什么明知道器械有问题还要操作。”汤女士称,8月2日她曾向健身房反映过“龙门架”有故障,8月5日健身时,“龙门架”附近并无警示标志,故而她以为该器械已修缮完毕。

  “我当时让陆教练将此事上报,并叫健身房负责人前来,但陆教练问我,叫别人过来是不是就想要赔偿。”汤女士表示,陆教练将此事定性为自己故意之举,让她觉得自己的人格受到了侮辱。

  汤女士称,事发后她向健身房前台索要监控完美体育官方app下载。而“智伽健身(方圆荟店)”前台的王女士表示,监控可以看,但因事关顾客隐私,不可拷贝给汤女士。

  “之后我们和健身房工作人员协商,将近晚上9点的时候,看到陆教练拎着包准备回家。”汤女士说道,陆教练在其受伤后直接当作无事发生拎包回家,让她觉得十分委屈愤怒。

  汤女士表示,随后“智伽健身(方圆荟店)”前台工作人员王女士陪同她前往医院检查。“大约晚上10时许,在医院门口,王女士表示让我自行去检查并垫付医药费,后找健身房报销,而我对健身房已无信任可言,所以便没有答应。”

  汤女士告诉记者,最后,在的陪同下,她去医院做了头部CT,结果显示没有大问题,其便放下了心。

  “8月6日一整天,健身房无人联系我,8月7日,健身房派了一名姓高的经理和另一工作人员前往派出所和我们调解。”汤女士表示,高经理在调解过程中,还一直强调汤女士受伤是“故意的”。

  调解过程中,汤女士对“智伽健身(方圆荟店)”提出了三点诉求,一是将其1600元的健身卡全额退费,二是赔偿其医药费,三是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高经理起先表示卡可以退,后又表示不确定,最后在协商下,我们要求医药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赔偿2000元,但高经理表示无法调解,让我们起诉健身房。”

  调解未果,双方不欢而散,汤女士称,在此之后“智伽健身(方圆荟店)”的工作人员再也未和她联系过。

  8月17日下午,记者来到位于庐江县的“智伽健身(方圆荟店)”,高经理向记者介绍,此前损坏的健身器械“龙门架”已修好,自己也已多次向汤女士致歉,且健身房并非拒不赔偿。

  高经理表示,汤女士在“智伽健身(方圆荟店)”发生事故,且健身房的确疏于摆放警示标志,应负的责任一定会承担,但赔偿金额并非是汤女士说多少就是多少,而需要“第三方证明”。

  “8月7日汤女士告诉我她的医药费是235元,我全部都微信转账给了她,后续若有其他赔偿费用,像医药费一样,将‘正规部门’鉴定的单据出示给我们,我们会照价赔偿。”

  对于汤女士的退卡诉求,高经理表示,汤女士办理的是特价卡,不退不换。且双方当时签订合同中的第11条写道:“风险保证:会员已知悉在使用本会所任何设施时,由于会员或其他人的原因可能导致会员本人或会员之来宾受伤,会员已了解并自愿接受此风险并同意本会所的主管或员工可针对任何之伤害享有免责权……”

  高经理称,汤女士是和其朋友一同来健身的,其朋友有违规使用“龙门架”的行为,以致“龙门架”松动,在汤女士使用时便“殃及”了她。而按照合同第11条,健身房享有免责权。不过,汤女士表示,其被器械砸到头,是器械故障所致。

  8月18日,记者咨询了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的王明红律师,王明红表示,“智伽健身(方圆荟店)”出示的合同中的第11条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王明红称,对于经营者来说,健身房没有提供符合安全保障义务的服务,且消费者在其经营的场所里,非由于自身原因受伤,其应当是与消费者对应的责任主体,健身房应对汤女士承担相应责任。

  8月19日,汤女士联系本报称,有一名自称“智伽健身(方圆荟店)”负责人的许先生对其进行了致歉,并以个人名义向其赔偿了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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